第1條 由八方尾根開發株式會社經營的「snow peak FIELD SUITE HAKUBA KITAONE KOGEN」(以下簡稱「本設施」)與住宿客戶締結 的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應適用本條款的規定;對於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則應適用法律或一般已確立之習慣。
2.在不違反法律和習慣的範圍內,如果本設施同意特約,則儘管前款的規定,該特約將優先適用。
第2條 欲申請住宿契約於本設施的人應向本設施提出以下事項:
(1)住宿者姓名
(2)住宿日期及預計到達時間
(3)住宿費用(原則上根據附表第1的基本住宿費用)
(4)其他本設施認為必要的事項
3.如果住宿客在住宿期間向本設施申請超過前項第2號住宿日期的住宿延續,則本設施將在該申請被提出時處理,並視為已提出了新的住宿契約申請。
第3條 住宿契約將於本設施批准前條的申請時成立,但本設施證明不同意時除外。
2.根據前項的規定成立住宿契約時,您應在本設施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申請金,該金額以住宿期間(超過3天時為3天)的基本住宿費為限。
3.申請金首先將用於支付住宿客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如果適用於第6條和第17條的規定,將按照違約金然後賠償金的順序支付,剩餘金額將根據第11條的規定在支付費用時退還。
4.如果您未能在第2項的指定日期之前支付申請金,則住宿契約將失效。但是在指定申請金支付期限時,僅在本設施將此事通知給住宿客的情況下才適用。
第4條 不受前條第2項的規定限制,本設施可能同意不要求住宿契約成立後支付申請金的特約。
2.在批准住宿契約申請時,如果本設施未要求前條第2項的申請金支付,或未指定該申請金的支付期限,則應視為同意前項的特約。
第5條 在以下情況下,本設施可能拒絕締結住宿契約。
(1) 申請住宿不符合本約款時。
(2) 房間已滿而無多餘房間時。
(3) 申請住宿者可能進行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
(4) 申請住宿者被認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時。
a. 根據《防止暴力團成員非法行為等對策法》(平成3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號所規定的暴力團(以下簡稱「暴力團」)、同條第6號所規定的暴力團成員(以下簡稱「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或暴力團關係者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b. 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支配經營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
c. 法人的高層管理成員中有符合暴力團成員條件者
(5) 申請住宿者在住宿期間對其他住宿客造成明顯的困擾行為時。
(6) 申請住宿者明顯被認定為傳染病患者時。
(7) 在住宿期間進行暴力要求行為,或要求承擔過多合理範圍時。
(8)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實施住宿時。
第6條 住宿客可以向本設施申請解除住宿契約。
2.如因住宿客應負的責任,導致住宿契約的全部或部分被解除(除非根據第3條第2項的規定,本設施指定申請金支付期限且在支付期限之前住宿客解除住宿契約),則根據附件2的規定,本設施將收取違約金。但本設施根據第4條第1項的特約同意不收取申請金,則住宿客解除住宿契約時對違約金支付義務,應在本設施通知住宿客的情況下進行。
3.如果住宿客在住宿日期當天下午5點仍未到達且未提前通知,則本設施可能視其住宿契約為住宿客解除,並進行處理。
第7條 在以下情況下,本設施可能解除住宿契約。
(1) 發現住宿客可能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或者已經違反了相關行為時。
(2) 發現住宿客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時。
a. 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或暴力團關係者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b. 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支配經營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
c. 法人的高層管理成員中有符合暴力團成員條件者
(3) 住宿客對其他住宿客造成明顯困擾行為。
(4) 住宿客明顯被認定為傳染病患者時。
(5) 住宿期間進行暴力要求行為,或要求承擔過多合理範圍時。
(6) 因不可抗力(例如天災等)導致無法提供住宿時。
(7) 在寢室內吸煙、惡作劇消防設施等,或不遵守本設施制定的使用規則禁止事項(僅限於火災預防所必需的)。
2.如基於上述規定,本設施解除住宿契約,則不收取與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務相關(除為提供準備之服務)的費用。
第8條 住宿客在住宿當日,在本設施客房內需提供以下資訊。
(1) 住宿客的姓名、年齡、性別、住址和職業
(2) 如為外國人,則需提供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和入境日期
(3) 預計離開日期和時間
(4) 其他本設施認為必要的事項。
2.如住宿客準備以被設施所認可的方式支付第11條所列的費用,則在前項登記時需提前出示相關證件。
3.如在日本境內無住址的外國人,需出示護照並留下副本。
第9條 住宿客可以使用本設施客房的時間為下午2點至次日早上10點。但若連續住宿,則除抵達日和離開日外,可以全日使用。
第10條 住宿客在本設施內應遵守由本設施制定並張貼的使用規則,或由本設施工作人員傳達的使用規定。
第11條 住宿客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細項,請參見附表第1。
2.前項的住宿費用等支付可以通過貨幣(日本圓)或者本設施認可的貨幣代替方式,在住宿客離開時或本設施提出要求時,在網路或櫃台辦理。
3.即使本設施提供並可使用客房後,住宿客未選擇入住的情況下,住宿費用仍將申收。
第12條 在履行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或由於未履行這些契約導致住宿客遭受損害時,本設施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然而,如果損害並非由本設 施有過失的原因引起,本設施將不承擔責任。
2.為了應對突發火災等情況,本設施已加入了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第13條 在本設施無法提供已約定客房時,本設施將獲得住宿客的同意,盡可能為其安排在相同條件下的其他住宿設施。
2.儘管前項規定,但如果本設施無法為住宿客安排其他住宿設施,則應支付相當於違約金的賠償費用給住宿客,該賠償費用將被用於賠償損害。然而,如果不能提供客房的原因並不是由本設施的過失造成的,則不需要支付賠償費用。
第14條 如果住宿客將物品或現金以及貴重物品寄存在前台,出現失落、毀損等損害時,除非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情況,本設施將對損害進行賠 償。然而,對於現金和貴重物品,如果本設施要求其申報種類和價值,而住宿客未進行申報,則本設施將在3萬日圓的限度內進行賠償。
如果住宿客帶入本設施的物品或現金以及貴重物品未寄存在前台,但因本設施的故意或過失導致遺失、毀損等損害時,本設施將對損害進行賠償。然而,對於住宿客未事先申報種類和價值的物品,在沒有本設施故意或嚴重過失的情況下,本設施將在3萬日圓的限度內進行賠償。
第15條 如果住宿客的行李在住宿之前到達本設施,僅在本設施在到達前已同意的情況下,本設施將負責保管,並在住宿客在前台辦理入住手續時交還。
在住宿客結帳後,如果他們忘記在本設施的行李或隨身物品,則在確認所有者後,本設施將與其聯繫並徵求指示。然而,如果找不到所有者或沒有指示的情況下,將在發現之日起保管7天,然後交給最近的警察局。
在前兩項情況下,本設施對於保管住宿客的行李或隨身物品的責任,將分別適用於第1項的規定和第2項的規定。
第16條 如果住宿客使用本設施的停車場,無論是否寄存車輛的鑰匙,本設施只是提供停車位,不承擔車輛的管理責任。然而,在管理停車場的過程中,如果本設施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將對其進行賠償。
第17條 如果因住宿客的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本設施損害,住宿客將對本設施進行賠償。
第18條 本協議將以日語、英語和繁體中文制定,但如果協議各項之間存在不一致或差異,日語文本將在所有方面優先。
關於本協議引起的所有爭議,將在日本所在地的日本法院管轄下,依據日本法律解決。
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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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費用 | 客房費用(一晚包含晚餐、早餐、午餐的飲食費用) |
附加選項費用 | 如額外飲食、按摩、活動等不包含在客房費用中的附加服務 |
稅金 | 消費稅、入湯稅 |
(注)本設施不接受10歲以下兒童的入住。此外,10歲以上的兒童費用與成人相同,將收取相同金額。
收到解約通知的日期 | 違約金(取消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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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日前15天以前 | 免費 |
入住日前14天至10天之間 | 住宿費用的10% |
入住日前9天至入住當日 | 住宿費用的100% |
(注)如果本設施在申請時提供了與本表不同的違約金條件,應以該違約金條件為準。